很多饲养宠物狗的家长为了让狗狗能接受训练,会把它们送到宠物训练基地让专业人士对它们进行训练。但据报道,有一位饲主把宠物狗送去训练后,结果被宠物公司转送他人,结果饲主把对方告上了法庭。
蔡先生与宠物公司签订训导协议,但训导结束后却不去领宠物犬,宠物犬最后被宠物公司转送他人。蔡先生将宠物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按宠物购买价7万元进行赔偿。一审法院判令宠物公司已收取的2000元训导费不用偿还,但按约另外赔偿蔡先生训练费用8000元。
2013年7月1日,蔡先生与上海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签订《训导协议书》1份,约定由蔡先生交付德国牧羊犬一只,宠物公司对该犬进行训导,训练费用为 4000元。训导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。如宠物公司在饲养期间因主观原因造成蔡先生宠物丢失或死亡的,宠物公司应按购买同品种赔偿或者市场价格给予经济赔偿(不高于训练费用两倍);训练期限结束后,蔡先生必须按时将犬取回,延期按每日60元收费,到期后宠物公司通知蔡先生一周之内不取回,视其放弃该犬的所有权,该犬由宠物公司自行处理,蔡先生不得有任何异议;无准养证,犬被公安机关没收的蔡先生自负全责。上述协议签订后,蔡先生即将其所有的犬交由公司训导,并刷卡支付训练费用2000元。
2013年8月4日,蔡先生至宠物公司领取牧羊犬,发现该犬面部有块部位与其他地方毛色不一,后宠物公司表示同意将该犬放置其处治疗,一个月后再由蔡先生领取该犬。一个月后,宠物公司致电蔡先生,表示犬已治愈,要求蔡先生前来领犬,但蔡先生要求宠物公司先提供照片再行领犬。此后,蔡先生未领取该犬。同年11月份,宠物公司将该犬转送他人。
蔡先生于2014年4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判令宠物公司赔偿购犬款7万元,并退还培训费2000元。
原审审理中,蔡先生提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德国牧羊犬购犬发票1张,载明金额为7万元,并称系现金购买。
原审法院认为,双方签订的《训导协议书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。蔡先生未及时至宠物公司领取系争犬只,具有过错;然而宠物公司在蔡先生未领取该犬只时,其在将犬只另行处理前,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,但宠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向蔡先生告知过送养情况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宠物公司对于犬只的训导义务已按约完成,因此蔡先生已支付的训导费用不应予以退还,但宠物公司在未告知蔡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将犬只送人,其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训练费用的两倍即8000元。据此,原审法院判决宠物公司赔偿蔡先生8000元,;驳回蔡先生其余诉讼请求。
蔡先生提起上诉称,系争协议上所写的是某宠物训练学校,但该学校并未经工商登记,双方的协议应属无效。原审判决不公平,公司应返还系争德国牧羊犬,否则应按照蔡先生提供的发票价值赔偿。据此,蔡先生要求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全部原审诉请。
一中院二审认为,蔡先生与宠物公司经协商而自愿订立《训导协议书》,该协议书的形式完备,内容明确,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应属有效。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处理并无不当。遂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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